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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建筑纠纷相关问题摘记(一)
1、招标的相关文件
1)项目建设依据,即审批文件;
2)工程综合说明;
3)工程发包范围;
4)工程承包方式;
5)材料供应方式;
6)工程报价编制依据;
7)工程工期要求;
8)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;
9)工程价款支付方式;
10)标书要求;
11)投标须知;
12)投标日程安排;
议标时可以考虑询问的事项:
1)工程分包及管理;
2)工程保修及赔偿;
3)各项的最低保修年限;
4)工程保险及风险分担;
5)工程造价结算标准和结算方式;
2、招标的程序
1)发出招标公告;
2)开标,审查、评审标书;
3)确定三家以上入围标书;
4)分别就合同相关主要条款内容进行洽谈(面审);
5)决标,发出中标通知;
6)签订《建筑施工承包合同》;
3、关于垫资事宜
1)2005年1月1日之前,法律禁止工程建筑中垫资施工;
2)2005年1月1日《最高院工程纠纷法律适用解释》实施后,允许垫资;
3)垫资合同中约定利息的,支持;未约定利息的,不得主张;
4、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
法规依据:
《招标投标法》,2000年1月1日实施;
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》,原国家计委发布,2000年5月1日实施;
5、关于结算报告逾期答复的处理
依照《司解》: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报告后,在约定的期限内,建设单位未作答复的,视为认可结算价款,依照该价款付款。(这里特指:必须在合同中有约定才可,否则不适用。)
如果合同中有约定,而发包人逾期未作答复的,可以以整个工程是否却确已完工、是否与合同约定的提交结算报告日期为抗辩。
如果上述抗辩均不成立,则可积极与对方协商,提出自己的消减意见,要求对方重新提供结算报告,并认真履行签收手续,并积极在约定日期内进行答复。
6、建筑合同无效后
1)建筑合同被确认无效后,不能恢复原状;
2)工程已经验收合格的,可以参照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;
3)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当扣除利润和税金;
4)如果采用司法解决,最好采用仲裁,这样可以防止没收利润部分;
7、禁止建筑施工合同“黑白”问题
法律依据:1)《招标投标法》第46条、53条;
2)《司解》第21条;
3)《民通》第58条;
4)《合同法》第52条;
8、对于承包方工程签证的作用
工程签证:指发包方与施工方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,对支付费用、设计变更、顺延工期、造价调整、赔偿损失等问题达成的补充协议。
签证出现的原因:
1)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停工、窝工、返工等情况,施工单位需要保留证据;
2)建设单位未依约提供施工条件;
3)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停工、窝工、返工等情况,施工单位需要保留证据;
4)工程需要采取临时措施或技改增加工程量;
5)大检工程、零星维修等;
6)合同以外的零时项目;
对于承包方而言,可以采以下方式:
低价中标+大量工程签证(主动制造机会)=高价结算
9、工程签证中存在的问题
1)签证主体不合格,合同中未明确指定,双方没有对方明确授权证据;
2)签证不及时;事后补签,增加难度;
3)签证不具体、不详细,界定不清;
4)签证管理混乱,没有管理制度,遗失不全;
5)签证时不注意约定程序,导致签证效力存疑;
10、建筑房地产领域法规
《建筑法》、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、《土地法》、《消防法》、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》、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》、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、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》、《建筑工程计价管理办法》、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等。 |